一、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金按多少收取
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所涉及的违约金数值,往往是由合同双方在合同条款中共同约定而成。
然而,这些约定应当确保其合理性及公平性。就通常的情形而言,决定违约金金额会综合考量雇主因员工违反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职工违约行为的严重程度,以及竞业限制期间内职工可能获得的潜在经济收益等等诸多因素。在司法实践领域内,对于约定过高的违约金数额,法院有权力依据具体事实情势进行相应的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的区别是什么
1、在通常情况下,保密责任作为法律的直接规定或附随于劳动合同之中的重要任务,无论雇主企业及员工是否签署关于保密协议的相关文书,员工都具有维护商业机密的法定义务。然而,竞业禁止则源于雇佣方和受聘者之间的必要商讨达成的契约,如果双方并未对其进行任何明确的约定,那么雇员便无需承担竞业禁止的相应职责。
2、保密义务通常会要求责任人必须守口如瓶,严密保护商业机密,其重点在于禁止泄漏,相比之下,竞业禁止义务则要求受约束员工不能在竞争对手企业中担任职务或者自主经营与前雇主相竞争的业务,这主要重视的是禁止行为的施行。
3、对于接受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而言,他们所应尽的职责仅限于机密信息的保守与控制,并不妨碍他们个人的就业权利;但接受竞业禁止义务的劳动者们,他们所面临的压力明显加重了许多,因为这种义务不仅涉及机密信息的保密,更进一步限制了他们寻找新的工作职位,甚至连参与其他竞争业务也被禁止。
4、保密义务的期限一般较为持久,只要商业机密仍然存在,受制约劳动者的保密职责就不会消失;然而,竞业禁止的期限相对来说却较为短暂,最多不会超过两年。《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三、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能合并在一起吗
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并非必然并存,然而在特定情况下,这两种协议确实可以进行合并处理。然而,从普遍观点来看,我们并不提倡将二者进行合并。保密协议主要关注的是防止企业的商业机密等敏感信息遭到泄露,因此,无论是在职期间还是离职之后,员工都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而竞业限制协议则是为了限制员工在离职后的一段时间内,禁止其在具有竞争关系的公司或者从事类似业务的工作岗位上任职。尽管这两种协议在法律性质、约束时间以及适用范围等诸多方面存在显著区别。如果将它们进行合并处理,可能会导致条款内容的混乱,甚至可能模糊了协议的界限,从而加大了法律风险。实际上,为了确保双方权益的清晰明确,我们通常建议客户将这两个协议分开签订,针对保密范围、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期限以及补偿标准等重要事项作出详尽且独立的商议与安排。在纠纷出现之际,这样的双协议制度也将使得各方能够更加便捷地根据具体协议的条文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金,由合同双方约定,需确保合理公平。金额设定通常依据雇主实际损失、违约严重性、职工潜在收益等因素。若违约金过高,法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以确保法律公正与合同双方的权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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