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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一方死亡财产分割

时间:2025.05.26 标签: 婚姻家庭 同居 阅读:851人
律师解析:
1、分割财产时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2、同居期间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3、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4、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5、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且符合、规定的,可以根据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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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梦丽律师

浙江环立律师事务所

作为一名执业律师,我明白自己所肩负的责任,时刻牢记“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宗旨。我主要办理民商事案件、非诉案件。具体介绍如下:在办理的大量案件中,特别擅长代理劳动争议纠纷、工伤赔偿、劳务纠纷、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类案件;民商事案件特别在离婚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等、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各类合同纠纷案件具有明显优势。我积极参加玉环市法律援助案件,定期在法律援助中心值班,解答来电来访咨询,办理刑事法律援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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