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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二婚房子是老公的他死了我还有居住权吗,他离婚填写才产由子女所有?

时间:2025.05.15 标签: 婚姻家庭 家事纠纷 阅读:1079人
律师解析:
一般情况下,即便是您老公的个人财产,在其死亡后也属于遗产范围,您作为您老公的配偶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对您老公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但是因为您老公在离婚时已经对该房产做出了约定,将房产赠与他的子女,那么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赠与关系。
那么您老公的子女有可能起诉,要求取得涉案房屋,那么房屋就不属于您老公的,您在该房产上就没有了权利依据,也不享有居住权
虽然一般的赠与合同,在房屋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前可以享有任意撤销权
任意撤销权是指:
赠与人在赠与行为完成前可以撤销赠予,即钱款没有交付,房产没有过户前赠与人可以反悔。
但是因为离婚协议不同于赠与合同,具有很高的人身属性,所以不能任意撤销。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夫妻双方约定房产归孩子所有,孩子要求履行或者夫妻一方以房屋没有过户为由而撤销赠与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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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施行前,此类案件以最高院民一庭吴晓芳法官为代表的主流裁判观点认为:
(1)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一个整体,是“一揽子”解决方案,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
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侵占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因此,在离婚后一方欲单方撤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2)如果当事人达成的赠与协议经过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制作成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一旦生效,即赋予了和判决书同等的强制效力,其效力应该等同于或高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必须履行。
2、《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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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中华律师

甘肃汇平律师事务所

郭中华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和财务会计理论基础和从业经历,郭中华律师积极乐观,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进取心,谦虚自律,熟悉各种法律文件,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较高的法律素养,擅长公司法、金融类法律事务。有较好的团队合作精神。执业以来,郭中华律师秉承“诚信彰显品质,专业铸就辉煌”之执业理念,信奉“学以明志,思则达理”之人生格言,恪守“诚实做人,老实做事”之行为准则。潜心学习各类常年纠纷的风险防范、诉讼处理策略,掌握了多方面的专业技巧、技能,积累了一定的诉讼处理经验,力争对每一位法律服务对象提供专业、优质、高效全面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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