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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是什么

时间:2025.02.03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850人
律师解析: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条件
1、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二、先履行抗辩权行使条件
1、双方当事人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三、不安抗辩权行使条件
1、必须是在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具有关联性,形成对价关系。
2、对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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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磊律师

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

电话/微信15566017219(免费咨询),东北地区专做刑事辩护的律所(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创始人,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主任,行仁律所毒品犯罪部负责人,刑事法律风险防控讲师。 专注办理涉毒涉黑、贪污非吸、诈骗滋事、故意杀人、职务侵占等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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