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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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抗辩权行使的结果是中止合同或者解除合同。民法总则当中的三大抗辩权分别是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同时履行抗辩权。这三大抗辩权也是具有相应的条件的,比如说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是必须要通知对方,并且给对方一定合理的期限,使其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适当的担保。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双方当事人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条件有1、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条件1、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1、双方当事人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不安抗辩权行使条件1、必须是在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具有关联性,形成对价关系。2、对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

①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②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示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条件有:1、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