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雄宇律师事务所
刘婉芬律师擅长于处理公司日常经营法律事务、经济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及刑事辩护,曾成功为刘某某等涉黑案犯罪团伙主要成员办理取保候审,自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已办理数百件相关的案件,善于为当事人争取权益.为其制定有利的诉讼方案.以达到好的诉讼结果,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欢迎来电阐述案情提问咨询!(想了解更多法律知识可以搜索关注“晌法”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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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多种情境下,可以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如收养人未履行扶养义务,虐待、遗弃未成年养子女,送养人有权请求解除收养关系。若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可通过协商解除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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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子女未尽抚养责任时,父母可采取以下方式妥善处理:首先,若父母因缺乏劳动力或经济困难无法自立,可直接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其次,若子女拒绝,可寻求社区、村委会或工作单位等调解,劝说其主动支付;最后,若子女仍不履行,父母可在无法自立且经济困难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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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儿媳没有法定赡养公婆的义务,但应协助配偶履行这一责任,且仅在婚姻关系持续时有效。父母需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而成年子女则需赡养、扶助和保护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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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并未禁止单身人士收养,只要符合一定条件即可。无子女是基本要求,已婚者需双方同意,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需年龄差40岁以上。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可适当放宽限制。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儿童,不受生育能力和收养名额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