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
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
刑事责任。
2.对前述八种严
重犯罪之外的其他
犯罪行为,通常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不过,必要时可能会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胡均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未成年人。某天,小朱和小胡因琐事与小许发生冲突,在冲动之下,小朱和小胡将小许打成重伤。事后,小许的家人
报警,警方介入调查。小朱和小胡的家长对于他们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产生争议,一方认为孩子年龄小不应担责,另一方则觉得伤害后果严重应担责。
案情分析: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在本案中,小朱和小胡将小许打成重伤,属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情形,他们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符合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条件,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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