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若借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即便一方不知情,也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共同偿还。
2.若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而是个人挥霍等,不知情方无需承担还款责任,但要提供相应
证据证明。
3.
债权人若主张是
共同债务,要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系夫妻关系。在
婚姻存续期间,小朱在小丽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向小胡借款10万元用于投资。投资失败后,小胡要求小朱和小丽共同偿还借款。小丽认为该借款自己并不知情,且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不应由自己承担还款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
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小朱借款用于投资,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且小丽对此不知情,该债务一般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小胡若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需承担
举证责任,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若小胡无法举证,则小丽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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