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医疗纠纷中,
举证责任依情况而定。
通常遵循“谁主张,
谁举证”,患者索赔时,要证明去该
医疗机构就诊、自身受损害,以及机构和人员有过错、诊疗与损害有因果关系。
2.有三种情况推定医疗机构有错,此时由其自证无错:
违反诊疗规范;
隐匿或拒提供
病历;
遗失、
伪造、篡改或
违法销毁病历。
3.这种分配方式兼顾了患者维权和避免过度追究医疗机构责任。
案情回顾:小朱到某医院就诊,治疗一段时间后病情未好转反而加重。小朱认为是医院治疗不当导致,要求医院承担
赔偿责任。医院则坚称治疗过程符合规范,不存在过错。小朱与医院就责任承担问题产生争议,小朱认为应由医院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医院认为小朱应证明医院存在过错。
案情分析:1、一般情况下医疗纠纷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本案中小朱主张医院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小朱需对自己到该医院就诊、受到损害的事实,以及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2、若存在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或隐匿、拒绝提供与
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或遗失、伪造、篡改、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的情形,才推定医院有过错,此时医院需对自己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未提及存在这些情形,所以不能直接推定医院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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