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一方以
共同财产在
合伙企业出资,另一方非
合伙人:
协商转让份额,其他合伙人同意,配偶成合伙人;
不同意但行使优先购买权,分割转让所得;
不同意转让、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退伙或削减份额,分割结算财产;
既不同意转让和行使权利,也不同意退伙或削减份额,视为同意转让,配偶成合伙人。
2.双方都是合伙人:
按约定或法定比例分割份额,分割时遵循自愿、公平原则,保护其他合伙人权益。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是夫妻,小朱以
夫妻共同财产在某合伙企业中出资,小丽并非该企业合伙人。在二人
离婚时,双方
协商一致将小朱的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小丽。然而,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小胡、小何、小许对此有不同意见。小胡同意转让;小何不同意转让,但愿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小许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还不同意小朱退伙或削减部分财产份额。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规定,对于小胡同意转让的情况,小丽依法可取得合伙人地位。
2、对于小何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况,可对转让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3、对于小许既不同意转让、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又不同意小朱退伙或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情况,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小丽取得合伙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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