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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主体不是一家公司咋处理

时间:2025.07.31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效力 阅读:1237人
律师解析:
1.合同签订主体不同时,需分情况处理。
若合同已在履行中发现主体问题,属于无权代理的,被代理人追认则合同有效,反之无效,善意相对方可要求行为人赔偿
主体错误因双方误解导致,可协商变更主体,协商不成可申请撤销合同。
2.若合同未履行就发现主体不符,应及时停止,与对方沟通核实正确主体后重新签订,避免纠纷
同时,审查新主体资质、信用,保障合同履行和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代表公司与小胡签订合同。合同履行一段时间后,小朱发现合同主体存在问题,小胡并非代表原本认为的公司签约,而是无权代理。小朱要求小胡所在公司追认合同,该公司拒绝追认。小朱认为自己是善意相对人,要求小胡赔偿损失,小胡则认为应重新协商变更合同主体,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在合同已签订且履行中发现主体问题,若存在无权代理,被代理人不追认则合同对被代理人无效。本案中,小胡所在公司拒绝追认,所以该合同对其无效。
2、善意相对人可要求行为人赔偿。小朱作为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不追认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小胡赔偿因其无权代理行为所遭受的损失。而小胡提出重新协商变更合同主体的主张,在被代理人拒绝追认的情况下缺乏依据。若双方协商不成,小朱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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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剑荣律师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杜剑荣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具备六年法律从业经验。国际业务部成员,交通保险业务部成员。 2015年至今,杜剑荣律师加盟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以来,参与京东集团、广州颐 和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HONGKONG BLACK BEARD GAME LIMITED、广州黑胡子游戏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南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云梯山庄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昇格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西部沿海高速公路珠海段公司等大 型国企、民企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服务,包括参与诉讼与仲裁、起草法律意见书 、审查合同以及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具有较为丰富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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