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一方婚前买的房且登记在自己名下,这是
个人财产,
离婚时不参与分割。
2.婚后一方
父母出资买房,
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是个人财产。
3.
婚姻存续期间所得房产,通常是
共同财产,先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法院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判决。
4.用共同财产以父母名义
买房,产权归父母,离婚时不能分割,只能按
出资情况索回出资额。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婚后
感情破裂决定离婚。两人婚姻存续期间,小朱父母出资买了一套房,产权登记在小朱名下。此外,他们还曾用共同财产以小丽母亲小静的名义买了一套房。离婚时,对于这两套房产的分割产生争议。小朱认为父母出资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子应归自己,而小丽觉得应作为
共同财产分割;对于登记在小静名下的房子,小丽认为不能分割,小朱则要求按共同财产分割。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所以小朱父母出资登记在小朱名下的房子应归小朱,不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参与分割。
2、双方用共同财产以父母名义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房子产权属于父母,离婚时不属于
夫妻财产,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资情况,算作债权要求偿还出资额。因此登记在小静名下的房子,小朱和小丽不能作为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只能根据出资情况要求小静偿还出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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