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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对外作担保有效吗

时间:2025.07.30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298人
律师解析:
1.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对外担保,效力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公司对外担保,要按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且不能超章程规定的限额。
2.若法定代表人未经上述程序擅自担保,属越权代表。
相对人善意,担保合同有效;
非善意,对公司无效。
3.善意指相对人不知且不应知法定代表人越权,相对人应审查决议,未审查可能不算善意。
所以,担保是否有效,关键看是否符合章程程序和相对人是否善意。

案情回顾:

小朱是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便以公司名义为小胡的债务向小许提供担保。小许在接受担保时,未对公司的相关决议进行审查。后来小胡无法偿还债务,小许要求该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公司则以小朱越权代表为由拒绝,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需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本案中小朱未经此程序擅自担保,可能构成越权代表。
2、判断担保合同是否有效,关键在于相对人小许是否善意。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相对人应审查决议。小许未审查相关决议,可能不构成善意。因此,该担保合同对公司可能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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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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