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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无夫妻共同债务有效吗

时间:2025.07.30 标签: 债权债务 夫妻债务 阅读:1315人
律师解析:
1.离婚协议里无夫妻共同债务条款的效力需具体分析。
若实际无共同债务,条款有效,双方应遵守。
2.若存在共同债务却未处理,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
债权人可起诉双方还款,离婚协议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
3.签离婚协议时,双方要如实说清债务
隐瞒或遗漏会有法律风险,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双方仍可能担责,之后可按协议追偿。
不能简单判定条款绝对有效或无效,要综合考量。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写明无夫妻共同债务。然而,离婚后债权人小胡找上门,称小朱和小丽婚姻存续期间曾向其借款用于家庭经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二人偿还。小朱和小丽则认为离婚协议已明确无共同债务,不应再承担还款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若确实不存在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协议中关于无夫妻共同债务的条款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依约履行。但本案中存在实际的夫妻共同债务却在协议中未作处理,此情况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
2、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小胡有权以小朱和小丽为共同被告要求偿还债务,即便离婚协议有相关约定,也不能对抗债权人。小朱和小丽若承担还款责任后,可依据离婚协议向另一方追偿。所以,签订离婚协议时双方应如实陈述债务情况,隐瞒或遗漏可能引发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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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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