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个体工商户不设股东,其
债务由经营者承担。
个体工商户本质上是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形式,经营者需以个人或家庭财产对债务担责。
2.若以个人名义经营,
个人财产偿还债务;
以家庭财产投资经营,或收益供家庭使用,家庭财产承担债务。
案情回顾:小朱经营一家个体户店铺,因
经营不善负债50万元。小朱和小胡是朋友,小胡曾
出资帮助小朱开店,但未参与日常经营。现债主找上门要求还款,小朱认为应由自己承担债务,而小胡觉得自己出资应算股东要共同承担债务,双方就
债务承担问题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个体户是由个人或家庭经营,财产为个人或家庭所有,债务也由个人或家庭承担。小朱的店铺属于个体户性质,正常情况下债务应由小朱独自承担。
2、小胡虽有出资,但个体户不存在股东概念。其出资行为若未明确约定为合伙等其他
法律关系,不能认定为股东。所以债主的债务通常应由小朱承担,小胡一般无需承担该个体户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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