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被
扶养人指
受害人需承担扶养义务的
未成年人,或无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
近亲属。
2.计算标准参考受诉法院当地的城镇或农村人均消费支出。
未成年人算到18岁;
无劳动能力和其他生活来源者算20年,60岁以上每增1岁减1年,75岁以上算5年。
3.若有其他扶养人,
医疗机构只赔受害人应负担部分。
多名被扶养人,年
赔偿总额不超当地人均消费支出额,具体数额依当地标准和实际情况定。
案情回顾:小胡在一次
医疗事故中不幸离世,留下了未成年的儿子小许以及年迈且无劳动能力和其他生活来源的母亲小丽。小胡的妻子小静认为医疗机构应承担全部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包括小许到18周岁和小丽20年的费用。而医疗机构则认为小许还有小静
抚养,自己只应承担小胡依法应负担的部分,且小丽已超过60岁,应按实际年龄减少计算年限。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
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小许作为未成年人,小丽作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均属于被扶养人范围。
2、若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医疗机构仅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小许还有小静抚养,所以医疗机构只需承担小胡应负担的那部分费用。对于小丽,因其已超过60岁,应按照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的标准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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