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一般情况下,同桌人聚餐属情谊行为,通常无需担责。
2.若存在强迫性劝酒,像用言语刺激对方,或在对方喝醉无自制力时还劝酒,同桌人有过错,要担责。
3.同桌人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如明知醉酒者驾车不劝阻,或未安全护送醉酒者,发生意外要担责。
4.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酒,致其因饮酒发病,同桌人需担责。
无上述过错则通常无需担责。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小胡一同聚餐。席间,小朱用“不喝不够朋友”刺激不胜酒力的小胡喝酒,小胡起初拒绝,可小朱仍不罢休。小胡喝醉后意识不清,小朱还继续劝酒。结束聚餐时,小胡要驾车回家,小李和小朱都未劝阻。结果小胡途中发生车祸受伤。小胡
家属要求小朱和小李担责,小朱和小李认为聚餐属情谊行为,不应担责,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小朱存在强迫性劝酒行为,在小胡已喝醉意识不清时仍劝酒,存在过错。且小胡要驾车回家,小朱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所以小朱需对小胡的受伤承担责任。
2、小李明知小胡醉酒要驾车,未履行劝阻的安全保障义务,也需承担一定责任。因为同桌人在明知醉酒者要驾车时未劝阻导致发生危险,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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