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案外人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有能排除对执行标的物
强制执行的权利,可请求法院不许执行该标的物。
2.
诉讼请求分两类。
其一,请求不得执行执行标的,案外人要证明对执行标的有实体权利且能排除执行,像所有权人可因执行行为侵犯所有权请求停执。
3.其二,请求确认权利,可同时确认对执行标的的权利,如
房屋所有权、车辆
使用权等,为排除执行提供依据,案外人需围绕权利合法性等举证。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胡因
债务纠纷,法院判决小胡偿还小朱欠款。执行过程中,法院拟对小胡名下一辆汽车强制执行。此时,小丽提出案外人异议之诉,称自己才是该汽车的实际所有权人,小胡只是名义登记人,法院执行该汽车侵犯其所有权,请求法院不得执行该汽车,并确认自己对汽车的所有权。
案情分析:1、小丽提出的案外人异议之诉符合法律规定的类型,其请求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需证明自己对汽车享有实体权利,且该权利足以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即证明自己是汽车的实际所有权人。
2、小丽同时请求确认对汽车的所有权,通过确认权利为排除执行提供基础依据。在
诉讼中,小丽应围绕其对汽车所有权的合法性、真实性及足以排除执行等方面进行举证,以支持自己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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