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盗窃财物价值认定: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千-3千元以上、3万-10万元以上、30万-50万元以上,分别为“
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
2.
量刑标准:
一般盗窃数额较大,或多次、入户、带
凶器、
扒窃的,处3年以下
徒刑、
拘役或
管制,可并
处罚金或单处
罚金;
数额巨大或
情节严重,处3-10年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处10年以上徒刑、无期,并处罚金或
没收财产。
3.地区标准:
各地可结合经济与治安状况,在上述幅度内定本地执行标准。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小胡三人商议共同盗窃。他们潜入小许家中,盗得财物价值经鉴定为两万元。小许发现财物被盗后
报警,警方迅速将三人抓获。三人对盗窃事实供认不讳,但小朱认为所盗财物价值不算大,不应受到重罚。
案情分析:1、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本案中被盗财物价值两万元,虽未达到“数额巨大”标准,但已构成盗窃
犯罪。
2、一般情形下,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小朱认为不应重罚的观点不成立,其三人的行为符合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依法承担相应
刑事责任。各地区会根据本地经济和治安状况确定具体数额标准,不过本案中两万元通常已达数额较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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