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代签字事后追认是被
代理人对无权
代理人以其名义实施行为的承认。
2.明示追认是被代理人用书面声明或口头表达,明确认可代签字效力。
3.默示追认指被代理人没明确表态,但通过
履行合同义务、接受合同利益等行为认可。
4.追认要在相对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完成,不表示则视为拒绝。
案情回顾:小许未经小何授权,以小何名义与小丽签订了一份
租赁合同。小丽知晓代签情况后,要求小何对该代签行为进行追认。小何起初未明确表态,之后却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了小丽支付的租金。小丽认为小何这是对代签行为的追认,合同应有效;但小何则称自己只是暂时收下租金,并未真正认可该合同。
案情分析:1、小许未经授权以小何名义
签订合同,属于无权代理行为。
2、对于小何是否追认该代签行为,存在明示和默示两种判断方式。小何虽未以明确的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明示追认,但他收取租金的行为符合默示追认的特征,即以接受合同利益的行为来认可代签行为。
3、小丽进行了催告,小何应在相对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进行追认。综合情况来看,小何的行为可认定为对代签行为的事后追认,该租赁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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