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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认可微信聊天记录怎样举证才有效

时间:2025.07.28 标签: 诉讼仲裁 证据调查 阅读:835人
律师解析:
1.保证聊天记录完整真实。
用手机原始载体展示,不删减修改。
有条件的话,对手机聊天界面录像,录像要完整呈现从打开微信到找到记录的过程。
2.证明聊天对象身份。
结合聊天里对方姓名、头像、朋友圈等信息,与身份证、电话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3.申请电子数据鉴定。
向法院申请专业机构对微信聊天记录鉴定,出具报告增强证明力。
也可对聊天记录公证,公证书证明效力高。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发生合同纠纷,小朱以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证明小胡曾承诺履行相关义务。但小胡不认可该微信聊天记录,称聊天记录可能经过篡改,且无法确认聊天对方身份就是自己。小朱遂多方举证,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情分析:

1、小朱应确保聊天记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通过手机原始载体展示,不删减、修改聊天记录,若有条件可对手机聊天界面录像,完整反映从打开微信到找到聊天记录的全过程。
2、小朱要证明聊天对方身份是小胡,可结合聊天内容中对方的姓名、头像、朋友圈信息等,与身份证信息、电话号码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3、小朱可向法院申请对微信聊天记录进行电子数据鉴定,由专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增强证据证明力。同时将聊天记录进行公证,利用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提高证明效力。通过多方面举证,可提高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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