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主
合同当事人串通
骗保,若
债权人和
债务人相互勾结,欺骗保
证人提供
保证,保证人无需担责。
2.债权人
欺诈、
胁迫,当债权人通过欺诈或胁迫手段让保证人提供保证,保证人可不承担责任。
3.主合同变更未经同意,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变更主合同内容,
保证责任可能免除。
案情回顾:小许向小朱借款10万元,小胡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借款到期后,小朱要求小许还款,小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未还。小朱便要求小胡承
担保证责任。小胡却称在借款过程中,小朱与小许未经自己同意变更了
借款用途,且
借款期限也延长了,所以自己不应承担保证责任,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
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
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
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小朱与小许未经小胡同意变更借款用途和延长借款期限,若加重了小胡的保证责任,小胡对加重部分可不承担责任。
2、若变更借款用途和期限的行为实质性地改变了小胡提供保证时的基础条件,导致小胡的保证风险显著增加,小胡也有权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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