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关联性:
银行流水需与案件事实相关,能证明双方存在资金往来等与案件有联系的事实。
2.真实性:
要确保银行流水真实,可通过银行盖章等方式证明,防止
伪造篡改。
3.完整性:
应提供完整的流水记录,不能随意截取,以完整反映资金交易情况。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许存在
经济纠纷。小朱称小许向其借款未还,提交了银行流水作为
证据,显示有多笔资金从自己账户转到小许账户。但小许辩称这些转账是双方合作项目的资金往来,并非借款。双方就银行流水能否证明借款事实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1、在本民事案件中,小朱仅提供银行流水来证明借款事实,证据可能并不充分。银行流水只能体现资金的流向,不能直接表明款项的性质是借款。小朱还需提供其他证据,如
借条、聊天记录等,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借款关系的存在。
2、小许主张资金是合作项目往来,也需要承担相应的
举证责任。他应提供
合作协议、项目相关文件等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法院会综合双方的证据及举证情况,依据
民事诉讼中“谁主张,
谁举证”的原则来认定银行流水在本案中的证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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