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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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变更之后,原债务由谁承担倘若该笔债务在营运商变更加入之前已经存在,那么应当由先前的出让方来负担起连带责任;而若是在营运商发生变动之后才产生的债务,则应当由新的接受者来承担这个债务。对于购买店铺的买家来说,与出让店铺的卖家以及原先的店主形成了两对相互独立的转让关系;同样地,原来的店主及其债权人也构成了相对应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两者属于完全独立的两个法律关系。

在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之后,遗留的债务承担问题往往依据双方达成的书面协议而定。若存在相关协议,可依约履行;如无书面协议,则转让之前的债务主要须由原先的经营人承担,而转让之后的债务则应由新的经营者负责担责。

若独资企业法人变更,且股东能证明公司业绩与个人民事责任界限明确,则公司独自承担法律义务和债务偿还,股东无需承担连带责任。因为经济组织作为独立法人,拥有独立财产权,通过资产资源承担债务。

若独资企业法人变更,且股东能证明公司业绩与个人民事责任界限明确,则公司独自承担法律义务和债务偿还,股东无需承担连带责任。因为经济组织作为独立法人,拥有独立财产权,通过资产资源承担债务。

若债务在经营者变更前产生,应由转让方负连带责任;变更后产生则由承接方负担。购买者、出让者及原店主债权人间存在转让关系,与原店主债权人则为债权债务关系,两者互不关联。但须审查转让协议是否约定代为清偿,若有,购买者可能需对原店主债务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