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破产债权确认不受
诉讼时效约束。
当事人对债权表记载债权有异议,管理人不认可时,可
向法院起诉。
2.诉讼时效本是督促权利人及时
行权,稳定
权利义务关系。
但
破产程序主要是公平清理
债权债务,保护双方权益。
3.
债权人申报债权已表明积极
主张权利,且破产程序有申报期限、审核及异议处理机制,能保障各方权益,无需诉讼时效约束。
所以,为保障程序和公平受偿,破产债权确认无时效限制。
案情回顾:小朱是某企业债权人,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依法申报了债权。债权表记载其债权时,小胡作为企业管理人对小朱申报的部分债权不予认可。小朱对此提出异议,要求管理人重新确认,但管理人仍坚持原意见。小朱认为自己申报债权已积极主张权利,不应受诉讼时效约束,而管理人则认为债权确认应适用诉讼时效。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提出异议,管理人不予认可时,债权人可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本案中小朱具备提
起诉讼的权利基础。
2、诉讼时效制度目的是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避免权利义务关系长期不稳定。但破产程序主要是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小朱申报债权的行为已体现积极主张权利。
3、破产程序有明确申报期限、审核程序和异议处理机制,这些足以保障各方权益,无需以诉讼时效约束债权确认。所以为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和债权人公平受偿,小朱的破产债权确认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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