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包工头恶意
讨薪”可能涉及敲诈
勒索罪或
寻衅滋事罪。
若包工头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用威胁等手段索要远超报酬的钱财,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数额较大或多次实施要担
刑责。
2.若包工头讨
工程款时随意殴打、
辱骂他人,在工地闹事致
公共秩序混乱,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破坏社会秩序会被追究刑责。
3.认定包工头是否恶意讨薪及
犯罪,要依据事实和
证据,不能仅因讨薪激烈就认定为恶意。
案情回顾:小朱是一名包工头,在工程结束后向发包方小胡讨薪。小朱要求小胡支付远超实际报酬数额的工程款,遭到小胡拒绝后,小朱在工地随意辱骂小胡,还煽动工人起哄闹事,严重影响了工地的正常秩序。小胡认为小朱是恶意讨薪,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从敲诈勒索罪角度来看,小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要求支付远超实际报酬数额钱财的方式,若符合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敲诈勒索的标准,则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2、从寻衅滋事罪角度而言,小朱为
追讨工程款,在工地随意辱骂他人、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符合寻衅滋事罪的
构成要件,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不过,在认定小朱是否恶意讨薪及是否构成犯罪时,需依据事实和证据判断,不能仅因其讨薪行为激烈就认定为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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