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未在看守所
羁押,但采取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刑事拘留、
逮捕等
强制措施,部分情况可算入刑期。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两日折抵刑期一日;
若判
管制,一日折抵一日。
刑事拘留、逮捕的,羁押一日折抵
管制刑期二日,折抵
拘役、
有期徒刑一日。
2.未采取
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算入刑期。
如取保候审、非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限制程度低,通常不折抵。
案情回顾:小朱因
涉嫌犯罪被
司法机关调查。在
侦查阶段,小朱先是被采取了未指定居所的
监视居住措施,后因案件进展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最后被刑事拘留直至法院判决其有期徒刑。小朱认为自己在未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也应折抵刑期,而司法机关认为该阶段不应折抵,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没被采取任何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算入刑期。小朱未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期间,人身自由限制程度低,通常不折抵刑期,所以司法机关的观点符合法律规定。
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有期徒刑刑期一日;被刑事拘留的,羁押一日折抵有期徒刑刑期一日。因此小朱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和刑事拘留的期间应按照相应规则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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