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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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现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0条之规定,对羁押嫌犯以及被告者的批准执行权力,依法应统一归属于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进行批准授权,并由公安机关执行此项使命。假若对应欠债未偿的违法行为已触动刑法底线,例如构成了拒不履行裁判、判决罪,则这类违规行为有望被实施逮捕手段。然而,实际情况下,逮捕与否仍需司法机构视情况决定,这其中就包括犯罪嫌疑人行径是否符合逮捕条件及证据是否充足等关键因素。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对某个人实施逮捕应具备三个基本要素,分别为:有确凿的证据证实其存在犯罪事实,可能会面临有期徒刑或更重的刑罚处罚,以及采用取保候审措施无法有效预防其再次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在处理因欠债未偿而被拘留的案件时,首要任务便是明确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是否可能导致罪犯被判有期徒刑或更重的刑罚。

对于刑事案件中的嫌疑人而言,其并不享有直接获得逮捕令的权利。刑事拘留乃是由侦查机关对涉嫌犯罪的个体所实施的一项临时性、限制人身自由的惩罚性措施,而逮捕令则是在决定对某个犯罪嫌疑人口头或书面告发后,由人民检察院签发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这两种手段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所处的阶段各不相同。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刑事拘留及逮捕的起始日期通常自犯罪嫌疑人实际入狱之日计算。在这期间,公安机关将开展深入调查工作,如经判定有必要采取逮捕措施,应当在拘留期满之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由检察机关在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最终决定。若检察机关未批准逮捕请求,则应立即释放该犯罪嫌疑人。总计的时间限制不得超过十个自然日。

逮捕与刑事拘留虽为两种不尽相同的法律概念,却均为刑事实体法所规定的强制性措施之列。逮捕乃是在证据确凿证实被告人为避免被追究责任、阻碍或反抗庭审程序等系列情境中,由各级公安部门、检察机关或者法院依其决定权行使权力,对被告人施以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严厉手段;而刑事拘留,则是针对涉嫌触犯刑法的当事人,出于紧急之需,由公安机关依法暂时关押的举措,通常受时限制约,持续时间相对短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