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故意投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构成此罪主体是达到
刑责年龄、有刑责能力的自然人。
3.主观是故意,动机不影响定罪。
4.客体是
公共安全,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5.客观上实施投放行为且危害公共安全,若针对特定个人未危害则可能构成他罪。
6.实施此行为即构成
犯罪既遂,不论有无严重后果。
案情回顾:小朱因对
小区物业管理不满,为发泄情绪,在小区公共花园的池塘里投放了大量毒害性物质。该池塘里的水会用于浇灌小区绿植,且常有儿童在附近玩耍。小区居民发现池塘水质异常后
报警。小朱认为自己只是针对物业管理,并非针对居民,但居民担心自身安全,认为小朱的行为危害了大家。
案情分析:1、从主体上看,小朱作为达到
刑事责任年龄、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符合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主体要求。
2、主观方面,小朱为发泄对物业管理的不满故意投放毒害性物质,属于
故意犯罪,动机不影响定罪。
3、客体上,小区公共花园是人员流动场所,池塘水用于浇灌绿植且常有儿童在附近,其投放行为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侵犯了公共安全。
4、客观方面,小朱实施了投放毒害性物质的行为,且该行为危害到了公共安全。所以,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小朱都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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