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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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如果觉得已经拘留的涉案人员有逮捕的必要,应该在拘留期满以后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审查批准,而不是三日。要是案件复杂或者涉及跨区域犯罪,可以延长到四天。要是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者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申请的期限可以延长到三十天。

公安机关于罪犯嫌疑人实施拘留之后,通常需在拘留期的第三天起提交检察院进行审查并核准逮捕,但若存在例外情形则可将期限适当延长一至四天。至于那些从事流动作案、多次犯案、以团伙形式作案的重度嫌疑份子,则其提请审查和核准逮捕的时间可相应地延长至三十天。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审查与核准逮捕申请后,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自拘押之时起二十四个小时内。1、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安部门及检察机关在审理刑事诉讼案件期间,倘若针对实施刑事拘留举措的涉案人员,务必于其被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之内展开审问工作。2、公安机构在对已经拘留的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之后,若判定不应继续实行拘留决策,需即时予以释放,并同时发放释放文件以资证明确属无罪开释。

刑事拘留后何时提交至检察院审批作为拘留期限,法律明确规定最长为三十日,且通常情况下,拘留者将在拘留后约三日内被送往检察院进行后续程序处理。这是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条款所规定的。在此过程中,如若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逮捕犯罪嫌疑人,应于案件被拘留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提交给人民检察院审核与评估是否批准逮捕。

通常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在被刑事拘留后约五至七个工作日内,将由检察机关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涉嫌犯罪而被拘留的人员,若认为其有必要进行逮捕的,必须在拘留期结束前三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和批准。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反复犯案或者是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来说,他们的审查批准期限则可被延长至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