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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次数如何认定标准

时间:2025.07.25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413人
律师解析:
1.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算“多次盗窃”。
2.同一时间、地点对同一对象盗窃,算一次;
同一地点短时间连续对不同对象盗窃,一般也算一次;
基于同一盗窃故意,在不同时间、地点分别盗窃,算多次。
3.像一天内在同一商场偷多位顾客财物算一次;
不同天到同一商场行窃三次,属多次盗窃。
4.多次盗窃不论数额,都可能构成盗窃罪。

案情回顾:

小朱是个惯偷,他在不同的日子里三次到同一商场进行盗窃。第一次他趁人不注意,偷走了一位顾客的钱包;第二次他又在商场另一个区域顺走了一位女士的手机;第三次他偷了一个小孩口袋里的零花钱。商场管理人员发现后报警将其抓获。小朱认为自己都是在同一个商场盗窃,应该算一次盗窃,不构成犯罪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小朱在不同时间到同一商场实施了三次盗窃行为,这是基于同一概括的盗窃故意,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分别实施的,应认定为多次盗窃。
2、虽然小朱每次盗窃的财物可能价值不高,但多次盗窃不论盗窃数额多少,都可能构成盗窃罪。所以小朱的行为已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其认为只算一次盗窃不构成犯罪的观点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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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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