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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判决后转让债权如何执行法律规定

时间:2025.07.25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470人
律师解析:
1.生效判决后转让债权,原债权人要书面通知债务人,否则转让对债务人无效。
受让人能取得从权利,但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2.执行中,受让人可申请变为申请执行人,需交书面申请和债权转让协议等证明。
法院审查符合条件会裁定变更。
3.原申请执行人拿到的执行款等权益要给受让人。
若债务人有异议,可向执行法院提出,法院会依法处理。

案情回顾:

小朱依据生效判决对小李享有债权。之后,小朱将该债权转让给了小胡,却未书面通知小李。小胡向法院申请变更自己为申请执行人,并提交了债权转让协议等证明文件。小李得知此事后,对债权转让提出异议,认为小朱未通知自己,转让对其不发生效力。

案情分析:

1、根据规定,债权转让后原债权人需书面通知债务人,未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小朱未书面通知小李,小李的异议有一定合理性。
2、受让人小胡取得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其向法院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若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审查后会裁定变更。
3、若法院裁定变更小胡为申请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小朱已获取的执行款等权益,应移交给小胡。对于小李提出的异议,执行法院会依法审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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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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