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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赔偿损失是否属于违约责任

时间:2025.07.24 标签: 建设工程纠纷 施工合同纠纷 阅读:1435人
律师解析:
1.停工赔偿损失是否为违约责任,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若因一方不履行或不当履行合同义务致停工并产生赔偿,属于违约责任。
比如发包方不按约定付工程款承包方停工,发包方要担责赔偿。
2.若停工是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不可归责当事人的原因导致,通常不算违约责任。
此时,按法律或合同约定分担损失。

案情回顾:

小朱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小李签订工程合同。施工过程中,小朱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小李的施工队伍停工。小李要求小朱承担停工造成的损失,小朱却认为这不属于自己的违约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小朱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属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导致小李的施工队伍停工并产生损失,因此小朱应承担违约责任。
2、若停工是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不可归责于合同当事人的原因造成,一般不构成违约责任,需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分担损失。但在本案例中,停工是由于小朱未支付工程款所致,并非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所以不适用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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