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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犯罪预备需具备哪些条件

时间:2025.07.24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329人
律师解析:
1.主观有犯罪故意
要有实施犯罪的想法。
像出于报复,产生杀害他人的念头。
2.客观实施预备行为:
包括准备工具,如为盗窃买开锁工具;
制造条件,如勘察地点、跟踪被害人等。
3.因意志外因素停在预备阶段:
比如准备抢劫,途中被警方抓获。
符合这些,可认定犯罪预备,预备犯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案情回顾:

小朱因与小胡发生矛盾,便产生了杀害小胡的想法。为实施犯罪,小朱购买了一把匕首作为作案工具,并多次暗中跟踪小胡,勘察其行踪和居住地点。然而,在小朱准备动手的前一天,小朱的异常行为被邻居发现并报警,警方将小朱抓获,导致小朱未能着手实施杀害小胡的行为。

案情分析:

1、小朱主观上具有杀害小胡的犯罪故意,有实施犯罪的意图,符合犯罪预备主观条件。
2、客观上,小朱购买匕首准备工具,跟踪小胡、勘察地点制造条件,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3、小朱的犯罪行为因被邻居发现报警、警方将其抓获这一意志以外的原因,停止在了预备阶段。综上,小朱的行为构成犯罪预备,对于小朱,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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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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