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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的帮助犯成立犯罪吗

谭** 甘肃-金昌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5.07.18 13:45:28 323人阅读

预备的帮助犯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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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预备的帮助犯,若其行为有一定社会危害性,通常按犯罪处理,不过量刑上可参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要求司法机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定罪量刑。
(二)若预备的帮助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不认定为犯罪。判断时要全面综合考量帮助行为对犯罪实现的作用大小、主观故意程度等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025-07-18 21:33: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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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备的帮助犯一般会被认定犯罪。帮助犯是在共同犯罪里,给正犯犯罪提供便利、物质或精神协助的人,预备的帮助犯就是其在犯罪预备阶段的表现。
2.犯罪预备是为犯罪做准备的行为。预备的帮助犯虽没直接实行犯罪,但为犯罪做了准备,有社会危害性,按规定可对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3.若预备的帮助犯情节轻微危害小,可不认定为犯罪。判断时要综合考虑帮助作用和主观故意等因素。

2025-07-18 19:54: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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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预备的帮助犯通常成立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不认为是犯罪。
法律解析:
帮助犯是在共同犯罪中为正犯实施犯罪创造便利、提供协助之人,预备的帮助犯是其在犯罪预备阶段的行为形态。犯罪预备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预备的帮助犯虽未直接实施实行行为,但为犯罪实行起到准备作用,有一定社会危害性,所以通常成立犯罪。依据刑法,对于预备犯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然而,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预备的帮助犯,可不认定为犯罪,判断时要综合考量帮助行为对犯罪实现的作用大小、主观故意程度等因素。如果您遇到与预备的帮助犯相关的法律问题,可向我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7-18 17:56: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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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备的帮助犯一般成立犯罪。帮助犯为正犯实施犯罪创造条件,预备的帮助犯是其在犯罪预备阶段的形态。虽未直接实施实行行为,但为犯罪实行做准备,具有社会危害性。依据法律,预备犯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2.然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预备的帮助犯可不认为是犯罪。判断时要综合考量帮助行为对犯罪实现的作用大小以及主观故意程度等因素。
3.对于司法实践而言,应准确界定预备的帮助犯的行为性质和危害程度。一方面不能忽视其潜在的社会危害性,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另一方面对于情节轻微的情况,要谨慎判断,避免过度打击。对于预备的帮助犯本人,应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及时停止违法念头。

2025-07-18 16:15: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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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预备的帮助犯为正犯犯罪创造便利、提供协助,处于犯罪预备阶段。其虽未直接实施实行行为,但为犯罪实行做准备,有一定社会危害性,通常成立犯罪。
(2)依据刑法规定,预备犯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预备的帮助犯也适用此规则。
(3)并非所有预备的帮助犯都构成犯罪,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不认为是犯罪。判断时要综合帮助行为对犯罪实现的作用大小、主观故意程度等因素。

提醒:判断预备的帮助犯是否构成犯罪较复杂,不同案情结果不同,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07-18 15:01:46 回复

您好,关于犯罪预备阶段的帮助犯,如何处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帮助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相对于实行犯而言,指在他人产生犯罪决意之后,以心理支持、物质帮助等方式故意帮助他人实施犯罪,或为他人实施犯罪创造便利条件,而自己不直接实行犯罪。帮助犯应具有双重心理状态:其一,必须认识到实行犯所实行的是犯罪行为及这种犯罪行为将要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必须认识到以自己的帮助行为能为实行犯实施和完成犯罪创造便利条件。其二,希望或者放任通过自己的帮助行为,实行犯能够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帮助故意是帮助犯的主观恶性的直接体现,也是帮助犯承担责任的主观基础。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是在对他人的犯罪行为予以帮助,“认识到正犯之行为由于自己之行为而容易实施或助其结果之发生”。帮助犯的刑事责任限于和正犯具有共同故意的犯罪事实内,对于正犯实施的超出共同故意范围内的犯罪事实,帮助犯不负刑事责任。1、在共同犯罪中,应当认识到帮助行为和实行行为是两个行为,注定两者间犯罪故意存在一定空隙,有其相对的性,不可能是完全重合、一致。同时,对共同犯罪中的“共同”应当作较为广义的理解:在主观方面故意的内容可是概括的,并不必然要求同一,但其应当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和他人共同实施犯罪。“共同犯罪是指只有二人以上以相同的故意实施了相同的犯罪行为,才能成立,但并不是指只有二人以上的故意内容与行为内容完全相同时,才能成立,因为许多犯罪之间存在交叉与重叠的关系”。2、在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点在于能预见风险而参与。在司法实践中,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结果的预见,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预见特定、具体犯罪的结果;二是预见概括性的犯罪结果,即并非某种具体结果,而可能是某几种犯罪结果或是其中一个结果,但只要这个结果包括在能预见的范围之内,共同犯罪人之间就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从刑法理论上分析,前者属于确定的故意,后者属于不确定故意中概括故意。对于概括的故意,只要行为人能认识到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范围,对此之认识和意志应视为共同故意之范围。3、实践中,判断某一行为是否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一般应当以帮助犯和正犯是否存在明示或默示的内容为标准。通常实践中,行为的显性、明示状态认定不成问题,但默示行为的认定则因具有隐性而较为困难。默示是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方式之一,一般表现为共犯人对实施某一犯罪行为,彼此心领神会,只要能认定在犯罪过程中存在“心理上的趋同和一致,即共同的不正当需要的出现”而予以帮助的行为,就能构成帮助犯。4、在帮助犯的情形中,即使正犯实施的犯罪超出了共同故意,但只要和帮助者所认识的犯罪具有构成要件上的重合性,即两种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同类法益相同,其中一种犯罪行为比另一种犯罪行为更为严重,或者是严重犯罪行为包含了非严重犯罪行为的内容,并且犯罪行为的实施方式、手段相同,也能成立帮助犯。进而论之,这种情形如果以故意伤害罪和故意罪为例,实行犯实施超出预谋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内容,而帮助犯在场却没有积极制止该犯罪行为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仍旧可以认定对该行为是容忍或认可的,主观上具有罪过,帮助他人犯罪的行为成立。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帮助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相对于实行犯而言,指在他人产生犯罪决意之后,以心理支持、物质帮助等方式故意帮助他人实施犯罪,或为他人实施犯罪创造便利条件,而自己不直接实行犯罪。帮助犯应具有双重心理状态:其一,必须认识到实行犯所实行的是犯罪行为及这种犯罪行为将要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必须认识到以自己的帮助行为能为实行犯实施和完成犯罪创造便利条件。其二,希望或者放任通过自己的帮助行为,实行犯能够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帮助故意是帮助犯的主观恶性的直接体现,也是帮助犯承担责任的主观基础。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是在对他人的犯罪行为予以帮助,“认识到正犯之行为由于自己之行为而容易实施或助其结果之发生”。帮助犯的刑事责任限于和正犯具有共同故意的犯罪事实内,对于正犯实施的超出共同故意范围内的犯罪事实,帮助犯不负刑事责任。1、在共同犯罪中,应当认识到帮助行为和实行行为是两个行为,注定两者间犯罪故意存在一定空隙,有其相对的性,不可能是完全重合、一致。同时,对共同犯罪中的“共同”应当作较为广义的理解:在主观方面故意的内容可是概括的,并不必然要求同一,但其应当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和他人共同实施犯罪。“共同犯罪是指只有二人以上以相同的故意实施了相同的犯罪行为,才能成立,但并不是指只有二人以上的故意内容与行为内容完全相同时,才能成立,因为许多犯罪之间存在交叉与重叠的关系”。2、在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点在于能预见风险而参与。在司法实践中,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结果的预见,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预见特定、具体犯罪的结果;二是预见概括性的犯罪结果,即并非某种具体结果,而可能是某几种犯罪结果或是其中一个结果,但只要这个结果包括在能预见的范围之内,共同犯罪人之间就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从刑法理论上分析,前者属于确定的故意,后者属于不确定故意中概括故意。对于概括的故意,只要行为人能认识到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范围,对此之认识和意志应视为共同故意之范围。3、实践中,判断某一行为是否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一般应当以帮助犯和正犯是否存在明示或默示的内容为标准。通常实践中,行为的显性、明示状态认定不成问题,但默示行为的认定则因具有隐性而较为困难。默示是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方式之一,一般表现为共犯人对实施某一犯罪行为,彼此心领神会,只要能认定在犯罪过程中存在“心理上的趋同和一致,即共同的不正当需要的出现”而予以帮助的行为,就能构成帮助犯。4、在帮助犯的情形中,即使正犯实施的犯罪超出了共同故意,但只要和帮助者所认识的犯罪具有构成要件上的重合性,即两种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同类法益相同,其中一种犯罪行为比另一种犯罪行为更为严重,或者是严重犯罪行为包含了非严重犯罪行为的内容,并且犯罪行为的实施方式、手段相同,也能成立帮助犯。进而论之,这种情形如果以故意伤害罪和故意罪为例,实行犯实施超出预谋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内容,而帮助犯在场却没有积极制止该犯罪行为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仍旧可以认定对该行为是容忍或认可的,主观上具有罪过,帮助他人犯罪的行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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