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女性罪犯哺乳期一般是一年,从婴儿出生日起算。
2.怀孕或正哺乳自己婴儿、被判处
有期徒刑或
拘役的女性,可
暂予监外执行。
3.哺乳期内,罪犯在
监外执行刑罚,由居住地
社区矫正机构负责。
4.哺乳期结束,刑期未满继续收监;
刑期已满则释放。
5.
符合条件的哺乳期女性罪犯申请监外执行,要提供证明材料。
案情回顾:小胡因
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服刑期间,小胡生下孩子,进入哺乳期。小胡认为自己处于哺乳期,应暂予监外执行,便向监狱提出申请。但监狱方面对小胡提供的哺乳期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存疑,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小胡坚持认为自己符合条件,要求尽快监外执行照顾孩子。
案情分析:1、根据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小胡处于哺乳期,若其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她确实具备申请资格。
2、哺乳期自婴儿出生之日起算,通常为一年,在这期间罪犯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刑罚。若小胡证明材料无误,应暂予监外执行。待哺乳期结束,若刑期未满继续收监执行剩余刑期;若刑期已满则应及时释放。
3、小胡申请暂予监外执行需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若材料不实则不符合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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