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监外执行和
缓刑是不同的
刑罚执行方式,不存在对应期限的说法。
监外执行针对被判处
有期徒刑或
拘役的罪犯,因特殊情况不宜在监狱服刑,而暂时在监狱外执行,前提是已收监服刑。
2.缓刑是对
犯罪行为人先定罪,暂不执行
刑罚,由考察机构在考验期内考察,根据表现决定是否执行刑罚。
3.二者不能相互对应和换算。
案情回顾:小朱因
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服刑过程中因身体原因符合
监外执行条件,开始监外执行。小朱认为监外执行时间应像缓刑一样有对应期限,并可与刑期进行换算。而
司法机关认为监外执行不存在对应
缓刑期限的说法,也不能与刑期进行这样的换算,双方对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监外执行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内执行刑罚而采取的暂时在监狱外执行的变通方法,前提是已被收监服刑。本案中小朱处于监外执行阶段,并非适用缓刑。
2、缓刑是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考察机构在一定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考察,根据表现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制度。监外执行与缓刑是不同的刑罚执行制度,不能相互对应和换算,所以司法机关的观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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