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检察院扣押财产通常会通知
家属。
法律规定,侦查中发现能证明有无
犯罪的财物、文件,要进行查封、扣押。
2.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时,需会同
见证人和持有人查点清楚,开列
一式两份清单,相关人员签名或盖章,一份给持有人,一份附卷。
3.若持有人是在押
犯罪嫌疑人,会合理通知家属等相关人员,告知扣押情况和财物明细。
紧急或特殊情况可能通知不及时,但后续会完善告知程序。
案情回顾:小朱因
涉嫌犯罪被检察院侦查。检察院在侦查活动中发现了一些可用以证明小朱有罪或无罪的财物和文件,决定对其进行扣押。当时小朱在押,无法当场在扣押清单上签字。检察院按照规定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并开列清单。然而小朱家属称并未及时收到检察院关于扣押情况及财物明细的通知,认为检察院程序存在问题,与检察院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法律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且需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本案中检察院对相关财物文件的扣押符合此规定。
2、若持有人是犯罪嫌疑人且在押无法当场签字,应通过合理方式通知其家属等相关人员,告知扣押情况及财物明细。虽然紧急或特殊情况下可能通知不及时,但后续也应完善告知程序。本案检察院若确实未及时通知小朱家属,需后续完善告知程序以符合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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