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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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成立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实施者必须使用了伪造的信用卡,或者利用虚假的身份证明文件来骗取信用卡的使用权;其次,使用已经过期或被宣布无效的信用卡也可能构成犯罪;第三,未经授权而擅自使用他人的信用卡也是违法行为;最后,如果存在恶意透支的情况,那么其数额达到一定标准后就会被认定为犯罪。在这四种行为中,只要符合其中任何一种,都将被视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重点在于融资双方得在借贷这事上达成共识,让交易成为合法有效的借款。此外,贷方得负责把钱给借出去,保证资金能真的到借款人账户里。要是只有口头协议,没有实际的资金流动,这合同可能就不成立了。

贷款欺诈罪侵犯银行权益及金融系统,社会危害大;以虚构事实骗贷,金额需达法定标准;故意犯罪,非法占用动机非关键;主体限于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中国法律体系中贷款诈骗罪针对虚构事实骗取金融机构贷款,但缺乏对借贷欺诈的明确规定。构成贷款诈骗需主观上存非法占有意图,行为上欺骗贷款,且金额较大。生产经营中暂时困难的借款人,只要承诺还款不构成诈骗;欺诈贷款金额未达法定标准,则不构成犯罪。

中国法律体系中贷款诈骗罪针对虚构事实骗取金融机构贷款,但缺乏对借贷欺诈的明确规定。构成贷款诈骗需主观上存非法占有意图,行为上欺骗贷款,且金额较大。生产经营中暂时困难的借款人,只要承诺还款不构成诈骗;欺诈贷款金额未达法定标准,则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