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股东退股竞业禁止协议约定期限为5年,在特定条件下部分有效。
法律规定,对有
保密义务的
劳动者,
竞业限制期限不能超两年。
2.若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掌握商业秘密,受此限制,超两年部分无效。
3.若股东只是不参与经营、不掌握商业秘密的财务投资者,不受此限,协议效力需看是否为双方真实意思、有无显失公平等情况。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和小胡是某公司股东,小朱和小李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掌握公司商业秘密,小胡是不参与经营、不掌握商业秘密的财务投资者股东。公司股东退股时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约定竞业禁止期限为5年。小朱和小李认为该期限过长不合理,小胡则未提出异议,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对于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掌握商业秘密的股东小朱和小李,根据法律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所以他们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中超过二年的部分无效。
2、对于不参与经营、不掌握商业秘密的财务投资者股东小胡,不受上述竞业限制期限规定的约束,该协议是否有效需看是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有无显失公平等情形,需综合判断协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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