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常见可追究股东责任的情形如下:
1.
出资问题:
股东未足额出资或
抽逃出资,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
债务担责。
2.权利滥用:
股东滥用权利致公司或其他股东受损,应
赔偿;
滥用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
债权人利益,要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
清算违规:
公司解散时股东未依法清算,致公司
财产损失的,需在损失范围内担责。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小胡三人是某公司股东。小朱在公司成立时出资不实,未足额缴纳应出资额。公司经营期间,小李滥用
股东权利,私自挪用公司资金,给公司造成损失。后来公司因
经营不善解散,小胡作为
清算组成员,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部分财产流失。公司债权人小丽要求三位股东承担
公司债务,三位股东对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小朱出资不实,根据法律规定,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
补充赔偿责任。
2、小李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造成损失,依法要对公司承担
赔偿责任;若其滥用行为严重损害债权人小丽利益,还需对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3、小胡在公司解散时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致使公司财产流失,需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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