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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有无期限限制

时间:2025.07.16 标签: 建设工程纠纷 转包分包纠纷 阅读:883人
律师解析:
1.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有18个月的期限限制,从发包人应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此期限为除斥期间,不能中止、中断或延长。
2.确定发包人应付款之日很重要。
有约定按约定;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工程已交付的为交付日,未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日,未交付且未结算的为起诉日。
3.承包人需在起算点起18个月内行使优先受偿权,否则权利丧失。

案情回顾:

小朱所在的承包方为小胡所在的发包方建设工程。工程完工后,双方就工程款支付时间未作明确约定,且工程未交付、价款也未结算。之后,小朱方在发包方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超过18个月才主张优先受偿权,发包方则认为其已丧失该权利,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期限为18个月,此期限为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
2、本案中双方对付款时间无约定,工程未交付且价款未结算,按照规定应将当事人起诉之日视为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但承包方在该起算点起18个月后才主张优先受偿权,其权利已丧失,发包方的主张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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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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