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外商
独资企业由外国投资者单独投资,一般无股东会。
其组织形式多为
有限责任公司,按规定可不设股东会。
2.虽无股东会,但有决策机制。
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
董事会是权力机构,决定重大事项。
3.若企业章程规定不设董事会而设执行董事,执行董事为权力机构。
个人独资的外商企业,投资者决定重大问题。
案情回顾:小胡投资设立了一家外商独资企业,企业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运营中,小朱作为公司员工,认为公司应设立股东会来进行重大事项决策,而小胡认为按照规定外商独资企业可不设股东会。双方就公司是否需要设立股东会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外商独资企业是由外国投资者单独投资设立,组织形式常为有限责任公司,依据相关规定此类企业一般不设股东会。所以小胡不设股东会的做法有法律依据。
2、不设股东会不代表无决策机制。该企业若设董事会,董事会是权力机构;若章程规定设执行董事,执行董事是权力机构;若为个人独资,投资者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因此小朱要求设立股东会缺乏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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