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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单位有没有寻衅滋事罪主体的资格

时间:2025.07.13 标签: 刑事辩护 公司犯罪辩护 阅读:1255人
律师解析:
1.企业单位不能作为寻衅滋事罪主体,此罪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罪刑罚针对实施该行为的个人,比如随意打人辱骂他人、强占财物、在公共场所闹事等破坏秩序行为。
3.单位犯罪需刑法明确规定,寻衅滋事罪未涵盖单位。
若企业人员以企业名义实施,追究具体自然人刑事责任

案情回顾:

小胡是某企业员工,以企业名义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事后,有人认为该企业应承担寻衅滋事罪的责任,而另一些人则觉得应追究小胡个人的刑事责任,双方对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企业单位不具有寻衅滋事罪主体资格。
2、单位犯罪通常需有刑法明确规定,而寻衅滋事罪未将单位纳入犯罪主体范围。小胡虽以企业名义实施行为,但依据法律规定,应追究具体实施该行为的自然人即小胡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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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竞静律师

北京京朗律师事务所

陈竞静律师曾供职于多家互联网金融公司及相关金融行业,现主要致力于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婚姻继承、债权债务及劳动纠纷等相关民事诉讼的处理。从事律师业务以来,处理过某外籍人士在华的房产纠纷,标的额为千万余元、疑难债权债务纠纷数起、并为某保险公司进行保险业务诉讼代理数起,赔偿总金额高达近千万,另代理婚姻继承相关纠纷及劳动纠纷等多起,并担任北京信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我也爱你科技有限责任等多家科技公司的法律顾问,不仅获得了当事人在专业上的肯定,更得到了当事人对本人责任心上的首肯,因此被多名当事人推荐给身边的朋友,也为他们提供了法律服务。 对多起案件的处理,本人对律师这份职业有了更为深刻的感悟,除了对法律应有信仰,还应该有一份职业道德的坚守,比起专业的法律知识与技能,职业道德更能彰显一位专业律师的真正价值,相信案件本无大小,关键在于能否站在当事人角度,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这样才不辜负当事人的信任。对于律师来讲,手里的是法律案子,但对于每一位当事人来说,这可能关系到他们最切身的利益,甚至影响他们的人生,因此,本人希望通过自己所长,让每位当事人不仅能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更能感受到法律的温度与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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