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通常,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是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时起算。
2.特殊情况:
国际货物买卖和技术进
出口合同争议诉讼时效为四年;
不动产
物权等部分请求不适用诉讼时效。
3.时效届满,义务人可拒履行,权利人
胜诉权受影响,但实体权利仍在,义务人自愿履行,权利人可接受。
4.诉讼时效有中止、中断情形,会影响起算和时长。
案情回顾:小朱卖给小许一批货物,小许一直未支付货款。小朱起初未在意,三年后才想起此事,遂
向法院起诉要求小许支付货款。小许则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拒绝支付。而小朱认为自己的实体权利未消灭,小许应支付货款,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一般情况下,向人
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小朱在三年后才
起诉,若适用普通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可能已届满。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小许以诉讼时效已过拒绝支付有法律依据。不过权利人的实体权利本身并不消灭,如果小许自愿履行,小朱仍有权接受。同时,若存在
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等情形,实际的起算和时长会受影响,需进一步审查本案是否存在这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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