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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不适用于缓刑执行

时间:2025.07.10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处罚辩护 阅读:1261人
律师解析:
依据刑法,两类人不适用缓刑
其一,累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累犯是刑罚结束或赦免后规定时间内再犯罪的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大;
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指挥犯罪,责任重大,故不适用缓刑。
其二,被判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
缓刑要求是被判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类重刑犯符合条件

案情回顾:

小朱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刑罚执行完毕后不久,他又参与了一起诈骗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小朱的律师提出对其适用缓刑。然而,公诉机关认为小朱属于累犯,不应当适用缓刑。同时,小胡因抢劫罪被判处四年有期徒刑,其家属也希望能为他争取缓刑。

案情分析:

1、对于小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累犯指因犯罪被判处一定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在规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小朱之前因盗窃罪被判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又犯诈骗罪,属于累犯,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较大,所以不适用缓刑。
2、对于小胡,缓刑适用条件之一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小胡被判处四年有期徒刑,属于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符合缓刑适用要求,因此也不能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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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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