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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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过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之后,若此取保候审措施系由公安机关发起,那么,应由其负责解除这一取保候审措施。倘若此措施乃是检察机关自行决定实施的,那么在公布决定不予起诉的同时,检察机关将直接宣布解除了这一取保候审措施,并告知公安机关进行相关执行工作。

针对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的案件,相关方必须遵循以下程序解除取保候审手续:首先,检察院需以公开形式正式发布其不予起诉的决定;其次,他们需要将记录有这一决定的书面文件——不起诉决定书,公正地传递给被不起诉人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最后,必须及时且有效地解除对被不起诉人所实施的取保候审措施。

在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的情形之下,被取保候审者的个人人身自由并不会自动获得释放或恢复;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明确规定,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机关、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解除取保候审的程序及相关条件都必须依法依规进行操作与严格遵守。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取保候审的期限即将届满,则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解除取保候审申请,亦或是请求将原有的强制性限制措施进行相应调整与改变。

取保候审后移交审查起诉的时间不固定,主要看案件情况和调查进展。一般证据充足、调查结束,公安会尽快移送卷宗。要是案件复杂、需要深入调查或者补充证据,时间就会延长。

取保候审解除并不一定是移送检察机关起诉的必经程序。这是对特定嫌疑人的刑事强制措施,只要在侦查阶段满足条件就可以用。案件侦查结束后,不管取保候审是否解除,都有可能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