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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猥亵、侮辱罪是怎样构成的

时间:2025.07.09 标签: 损害赔偿 名誉毁谤 阅读:1349人
律师解析:
强制猥亵、侮辱构成要件
主体上,达到一定年龄且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能构成。
主观方面是故意,多为满足性欲,但没有强行奸淫目的。
客体涉及他人身体自由权、隐私权和名誉权,身体自由权即自主支配身体的权利。
客观表现为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如殴打、威胁、灌酒麻醉等,强制猥亵他人或侮辱妇女。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丽是同事关系。一次公司聚会后,小朱见小丽有些醉意,便趁机对小丽进行了强制猥亵。小朱用手触摸小丽身体敏感部位,小丽虽有反抗,但因醉酒无力抵抗。事后小丽报警,小朱称自己只是开玩笑并无恶意。

案情分析:

1、从主体要件来看,小朱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符合强制猥亵、侮辱罪的主体要求。
2、主观方面,小朱趁小丽醉酒实施行为,其故意实施该行为且通常有满足自身不良欲望的倾向,虽称是开玩笑但不能否定其主观故意,且不具有强行奸淫目的,符合主观要件。
3、客体上,小朱的行为侵犯了小丽的身体自由权、隐私权和名誉权,小丽的身体自由支配权因小朱行为受限,名誉也受到一定损害。
4、客观方面,小朱利用小丽醉酒这种暴力、胁迫以外使他人无法反抗的“其他方法”,对小丽进行了强制猥亵,符合该罪的客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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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扬律师

天津吉万业律师事务所

德国斯图加特大学 硕士毕业,国家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从业10余年,法学扎实,经验丰富,拥有德国风格的工作严谨、认真负责、思维缜密、忠实可靠的职业素质和操守。办理大量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刑案件,受到当事人及法律同仁的一致认可和好评。众多民事案件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多次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进行精彩的辩护,使其获得相应的减刑缓刑乃至无罪释放。 交通事故苦痛,劳动争议不公,刑事案件有冤讼,吾还青天碧空。婚姻继承烦恼,经济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做顾问,余代诸公解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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