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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未检科是否可以直接批捕

时间:2025.07.09 标签: 刑事辩护 强制措施 阅读:1130人
律师解析:
1.未检科即未成年人检察科,没有直接批捕权。
我国刑事诉讼中,批捕权归人民检察院,由负责审查逮捕的部门决定。
2.未检科主要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及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涵盖办理、监督、预防等工作。
3.未检科参与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但批捕要按程序来。
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根据公安机关材料,判断是否符合逮捕条件,再决定是否批捕。

案情回顾:

小胡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侦查,案件涉及未成年人相关情况。未检科介入参与审查该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小胡,未检科认为小胡犯罪情节恶劣应批捕,但检察院负责审查逮捕的部门经审查案卷材料等后,认为现有证据虽能证明有犯罪事实,但综合考虑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不符合逮捕的法定条件,决定不批准逮捕小胡,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批捕权由人民检察院行使,具体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是检察院负责审查逮捕的部门,并非未检科,未检科不能直接批捕。
2、对于是否批捕需按照法定程序,由审查逮捕部门根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案卷材料等进行审查,判断是否符合逮捕的法定条件,包括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等,经审查后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所以此次审查逮捕部门不批准逮捕小胡符合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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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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