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包庇毒贩,会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
管制;
情节严重,像多次包庇、包庇重大
毒品犯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缉毒人员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毒贩,会在前款基础上
从重处罚。
3.事先通谋包庇毒贩,按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共犯论处。
具体
量刑要结合案件实际判定。
案情回顾:小朱是一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他的朋友小胡是一个毒品贩子。小胡多次请求小朱在自己被追查时帮忙掩护。小朱起初拒绝,但后来禁不住小胡的软磨硬泡便答应了。在警方对小胡进行缉查时,小朱
利用职务之便为小胡通风报信,致使小胡多次逃脱警方抓捕。后警方掌握
证据将二人抓获。
案情分析:1、小朱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犯罪分子小胡,其行为已构成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依据《
刑法》第349条规定,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应依照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2、小朱多次包庇小胡,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在量刑时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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