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未授权签的合同属无权
代理合同,效力待定。
被
代理人追认,合同有效,由其担责;
拒绝追认,合同对其无效,
行为人担责。
2.相对人有催告权,可在知道无权
代理30日内催告被代理人。
被代理人不表态,视为拒绝。
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前可通知撤销合同。
3.若相对人有理由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构成
表见代理,代理行为有效,合同约束被代理人。
案情回顾:小朱未经小胡授权,以小胡名义与小丽签订了一份货物
买卖合同。小丽并不知晓小朱无代理权。
合同签订后,小丽发现小朱无代理权,遂在得知此事的第二日催告小胡追认该合同,小胡未作任何表示。而小朱认为自己虽无授权但能促成交易,合同应有效。小丽则担心
合同效力问题,不知如何是好。
案情分析:1、依据《
民法典》,小朱未获授权
签订合同,此为无权代理合同,效力待定。小丽作为相对人有催告权,她在知道无权代理行为之日起三十日内催告小胡追认,小胡未作表示,应视为拒绝追认,该合同对小胡不发生效力,应由小朱承担责任。
2、因本案中未体现小丽有理由相信小朱有代理权,不构成表见代理,所以合同不能约束小胡。若小丽为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前,她还享有
撤销权,可通过通知方式撤销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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